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52692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107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轶,男,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城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200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沈国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城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城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职员。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轶、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9月26日签订了《越东路连接线I合同段建筑信息模型(BIM)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原告承建项目,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即75,000元;待栈桥、钻孔平台、桥梁工程下部结构BIM模型满足绍兴市**快速路BIM全寿命周期管理平台的应用需求后,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四十验收款,即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栈桥、钻孔平台、桥梁工程下部结构BIM模型,以上模型均满足绍兴市**快速路BIM全寿命周期管理平台的应用要求,该阶段工作已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了平台验收。截至2022年6月22日,被告就该项目支付了合同预付款75,000元,尚欠100,000元未付。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原告提起诉讼,望支持诉请。
被告上海城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诉请的100,000元加工款。根据合同约定,现在不具备付款条件,因为原告的工作量没有满100,000元,甚至都没有达到被告支付的75,000元预付款的工作量。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导致项目进度滞后,质量不合格,也没有按照约定提出书面的正式验收申请,更没有开具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综上,原告主张的支付验收款的诉求不成立。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26日,原告作为受托人(乙方)、被告作为委托人(甲方),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乙方应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技术服务工作并交付相应技术成果;甲方权利和义务:为保证乙方能有效地提供技术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相关资料:a、桥梁及施工方案所需设计文档。b、实施技术要求文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并提供阶段性工作报告;甲方应对乙方整理并提交的各项阶段成果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部分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对乙方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的成果进行书面确认。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相关阶段工作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按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阶段性工作报告;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验收标准和方式验收标准如下:满足绍兴市城投集团**快速路工程BIM模型数据架构及分类编码……;验收方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能够完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除非甲方对相应标准进行豁免或放弃)以及甲方要求的,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须加盖双方公章)后,方视为验收通过;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未通过验收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验收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整改,直至通过甲方验收,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予以赔偿;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总计250,000元,该金额为含税价且已包含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费、咨询服务费、劳务费、人工成本、通讯费、保险费、税金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得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即75,000元。待栈桥、钻孔平台、桥梁工程下部结构BIM模型满足绍兴市**快速路BIM全寿命周期管理平台的应用需求以后,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验收款,即100,000元。待桥梁工程上部结构、主塔、标识标牌、塔吊及电梯BIM模型满足绍兴市**快速路BIM全寿命周期管理平台的应用需求;技术服务内容中全部模型文件顺利交付以后;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验收款,即75,000元等相关合同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图纸要求进行相关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部分工作成果,但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书面验收的申请,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中认为部分存在质量问题。2022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该函主要内容是,原告已依约完成了栈桥、钻孔平台、桥梁工程下部结构BIM模型,以上模型均满足绍兴市**快速路BIM全寿命周期管理平台的应用要求,因此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作成果的款项1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预付款75,000元,合计175,0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7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原告75,000元服务费。
2022年9月23日,***作为证明人出具《阶段性成果提交证明》一份。该证明主要内容如下:1、原告于2021年9月2日提交南、北岸栈桥及钻孔平台施工方案模型,完成分段方案建模及编码工作,BIM模型满足绍兴市**快速路BIM全寿命周期管理平台的应用要求。2、原告于2021年9月9日提交桥梁下部结构中桩基、桥梁、墩身模型,完成构建级建模及编码工作,BIM模型满足绍兴市**快速路BIM全寿命周期管理平台的应用要求。3、上述1、2中工作内容,符合越东路连接线I合同段建筑信息模型(BIM)服务合同内容,工作完成量及阶段性成果均约占合同条款5.2.2中:“待栈桥、钻孔平台、桥梁工程下部结构BIM模型满足绍兴市**快速路BIM全寿命周期管理平台的应用需求以后”的70%。4、2021年11月15日,本人完成工作交接并离职,后续BIM建模分包管理工作由同部门**负责。被告对该证明中“***”的签名认为不是其本人所签,并对其认定的70%的工作量也不认可,因为不知道“***”70%的工作量是如何得出的。审理期间,本院曾向原告释明是否需对本案所涉工作成果进行鉴定或评估,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微信记录截图及往来邮件截图、催款函、报价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呼与原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光盘、***出具的《阶段性成果提交证明》、被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内容相关规定、BIM模型报价单、部分质量合格与不合格对比截图、原告提交的所有成果文件、BIM平台应用标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预付款发票、部分合同条款及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了100,000元的工作量?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原告确实已向被告提交了部分工作成果,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向被告提交了100,000元工作成果的工作量,即使原告提交的***的《阶段性成果提交证明》,其中也只是说已完成了工作量的70%,该70%也只能是***的一种猜测,并没有相应的事实予以佐证,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又本院就案涉工作量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向原、被告进行过释明,但原、被告均明确表示不需要评估。因此,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完成了100,000元的工作量。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量即使达到了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付款前应先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本案原告并没有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给被告,因此被告也提出本案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