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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荣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鲁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终7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荣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旅游度假区海滨路凤凰城商业街D3号商业房8-11、1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鲁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1楼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才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1号楼10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荣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鲁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才高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7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上诉人烟台荣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