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05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市目前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陆望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晓燕
书 记 员 杨亦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