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民终3045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民终3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某乙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负责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海南分公司)、天津某乙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海南分公司)及原审被告陈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陈某也提出上诉,但其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按时交费,本院于2025年1月9日作出(2023)琼0271民初9000号民事裁定,按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甲海南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甲海南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陈某仅承担第一次深化设计图纸费。原设计单位加固工程不能满足项目设计需求,导致原加固项目设计图纸及深化设计图纸没有使用,但是陈某要求某甲海南分公司出加固项目设计图纸,愿意承担第一次深化设计图纸费,只是双方对深化设计的费用有异议。陈某申请法院对第一次深化设计图纸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同意。某甲海南分公司为案涉项目的加固工程设计单位,并与某甲海南分公司签订了加固工程设计合同,因此不存在第二次深化设计的问题,系某甲海南分公司履行加固工程设计合同的义务。二、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某一审提交的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第四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为:对原结构设计进行整理,分析;对原结构及改造后建筑图对整栋楼进行建模并计算;对比新旧建筑图区别,并评估和考虑设计方案,以最优的方式进行结构加固;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结构加固设计;对现场进行施工指导并参与验收等。由此可见,某甲海南分公司进行深化设计是属于设计合同履行的义务。某甲海南分公司基于设计合同的约定已向海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白某医院支付设计费用,其再起诉要求支付第二次深化设计费用属于重复起诉。(2023)海仲案字第656号案中案件查明部分并未提及深化设计的事情,因此在加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深化设计。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与某乙海南分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不成立委托代理关系,某乙海南分公司只是介绍人。涉案项目前期是陈某与某乙海南分公司在沟通,某乙海南分公司说有熟人做深化设计并把某甲海南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介绍给陈某。从某甲海南分公司与陈某、某乙海南分公司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关于加固项目的相关事情都是陈某与某甲海南分公司、某乙海南分公司在进行沟通,包含第一次深化设计的费用、图纸发布、施工过程中的沟通,都是陈某负责。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深化设计委托书》对某甲公司不具任何约束力。一审法院认定深化设计费计算基数及比例错误。第一次深化时,陈某给***发送了加固工程造价预算1,688,486.39元,陈某提供这份预算是为了某甲海南分公司与白某医院签订加固设计合同作为参考,而且这只是预算,最终要以结算的为准,不能以预算金额来进行计算深化设计费用。第二次深化计算的基数是4,936,044.69元,该金额来源于某甲海南分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第12页《深化设计费结算报告》,该预算金额是某甲海南分公司单方自己做的的预算,并没有得到白某医院和某甲公司的认可。该金额不能作为计算深化费用的基数。另外,(2023)海仲案字第656号案裁决书第18页,鉴定加固工程造价为3,909,608.83元,某甲海南分公司自己做的预算比鉴定金额多了1,026,435.86元,金额相差巨大。一审法院依据《深化设计委托书》载明的比例来计算深化设计费是错误的。如上所述,某乙海南分公司单方向某甲海南分公司出具的《深化设计委托书》,对于陈某无约束力,不能以《深化设计委托书》载明的比例来计算深化设计费。陈某认为一审法院不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二审法院对第一次加固深化设计的费用进行鉴定。
某甲海南分公司辩称,第一,深化设计是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施工图要求,对节点大样进行深化,加固深化设计也是如此。从行业惯例来说,业主和所有设计院加固设计合同均不会含深化设计(EPC项目除外),故案外人白某医院和某甲海南分公司的加固设计合同也不含深化设计的。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某甲公司的收费依据是参照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附表八中钢结构深化设计费(建筑安装费×4.5%)的计费方式下浮30%~40%。二、关于第一次深化设计费问题。琼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已明确的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提交设计图纸,已完成约定设计义务,被告未采纳设计方案或实际已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均不能成为拒绝支付设计费的理由”。(2023)琼02民终2697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对此也予以确认。陈某于6月14日向某甲海南分公司提供第一次深化完后加固工程造价,就是用来作为第一次深化设计费计算的依据,一审中某甲公司对此也无异议,一审按此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2022年4月14日开始深化设计,某甲海南分公司与白某医院加固设计于2022年5月16日开始洽谈,价款于2022年5月底已达成,6月1日***将合同及报价单发送给陈某,让其转发给白某医院,报价单及合同中均未含深化设计费,陈某是知晓的。2022年6月8日某甲海南分公司与白某医院签订鉴定项目合同,2022年6月9日将签字盖章的正式合同提交给白某医院走流程。而为了计算第一次深化设计费,陈某于2022年6月14日向发送给***的预算造价,就是用来计算第一深化设计费的,此时陈某也应该知道深化设计收费标准,更应该知道委托书的事情。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正常是初步设计概算,如没有初步设计,则是按施工图设计的预算,案涉项目是深化设计,不存在初步设计,故应以深化设计图纸预算作为计费额来计算深化设计费是正确的,第二次深化设计费也如此计算。三、关于鉴定问题。一审中陈某、某甲公司均未提出鉴定申请,更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对第一次设计费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如果是承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发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承包人提出的数额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是发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承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发包人认可的金额确定工程造价”规定计算并判决两次深化设计费没有问题。何某两被答辩人在一审中也对天津某乙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第2组证据未提出异议,即对第二次加固深化设计预算造价为4,936,044.69元无异议。四、关于(2023)海仲案字第656号案鉴定造价问题。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证明被答辩人所谓(2023)海仲案字第656号案的所有情况(按二审指定举证期限被答辩人已放弃)。即使有证据能证明,而且法院也认可的情况下,(2023)海仲案字第656号案中鉴定造价为深化设计前,即加固施工设计的预算造价,案涉项目为深化设计后预算造价作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陈某、某甲公司在一审中对第二次加固深化设计预算造价为4,936,044.69元无异议。深化设计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因为该费用属于施工措施费,白某医院已支付给某甲公司,故某甲公司应承担支付深化设计费的义务。
陈某的答辩意见与某甲公司的事实与理由一致。
某乙海南分公司未答辩。
某甲海南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某、某甲公司、某乙海南分公司支付设计款19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设计款之日止);2.陈某、某甲公司、某乙海南分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及保函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某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等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某沙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能力提升项目加固工程由某沙县人民医院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某甲公司又转包给某乙海南分公司施工。2022年4月12日,陈某(某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向周某(某乙海南分公司法人)发送“初步设计完整版zip”,周某于同年4月14日将该压缩文件包发送给某甲海南分公司***做深化设计。2022年4月17日,陈某添加了***的微信。***于4月21日、4月22日向陈某、周某发送过两份“加固深化”初稿图纸。4月23日,某乙海南分公司向某甲海南分公司出具《深化设计委托书》。4月30日下午向周某发送了加固深化1-7共7份图纸电子版,周某回复收到。2022年5月3日,某丙公司将结构加固深化设计图纸质版交付某乙公司,由周某签收。同年6月14日,陈某向***微信发送“白某医院项目(加固)”电子表格,文件为工程概(预)算书,加固工程造价预算1,688,486.39元。2022年6月25曰,某丙公司将第二次结构加固深化设计图纸质版交付某乙公司,由周某签收。2023年2月15日,某丙公司通过邮件向某甲公司企业邮箱发送第二次加固深化设计费的结算报告,某甲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该报告。2023年3月5日,某丙公司通过邮件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企业邮箱发送催款函。
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出具《深化设计委托书》载明:某沙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能力提升项目加固工程。工期紧现先委托贵司根据加固设计图及规范对图纸中加固部分进行深化设计,设计费参照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附表八钢结构优化设计费(建筑安装费×4.5%)下浮30%-40%,因特殊原因目前无法签署合同,待总包中标后再和总包协商和谁签署委托合同;附件为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载明:钢结构深化设计以钢结构工程的建筑安装费用为计费额,服务计费为计费额×4.5%。
某公司于2023年起诉某甲公司、陈某等,请求某甲公司、陈某等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4,516,044.69元,案号为2023琼90**民初749号,某乙公司在起诉状中诉称:“某乙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将图纸发给某丙公司进行加固深化设计,约定由某乙公司先行委托加固深化设计,深化设计费用中标后在确定如何支付。某乙公司于2022年5月2日入场并根据当时案涉工程现状逐步安排进行施工,2022年5月16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某医院重新委托加固设计院进行加固设计,设计发生重大变化。2023年5月18日,某乙公司收到加固设计院提供的预算,仅碳纤维加固、灌胶粘钢加固及外包钢加固等造价为4,936,044.69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周某于2023年7月14日向陈某发送微信:“他已经起诉,我们这个事情说实话要商量着把老宋这个事情先给他弄完,再看怎么弄,要不然我们到时候解决了,法院判让我出这个钱,那我不冤死了。”陈某回复:“你担心老宋那边的话,到时候我们三个人坐在一起也可以说我们给你承诺,这个钱不可能叫你再出这个钱。”2023年7月28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陈某等签订调解协议,白沙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琼90**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约定各方一致确认涉案项目加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112万元。
庭审中,某甲公司陈述:陈某是某甲公司雇佣的项目负责人(法庭笔录第8页)。陈某陈述:涉案项目前期是我与某乙公司沟通,某乙公司说有熟人做深化设计,我询问过具体费用,某乙公司表示7-8千元且包含三部分深化内容,我便答应某乙公司去找某丙公司做,费用由我出(法庭笔录第9页)。
某丙公司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交纳了保全申请费1,370元,购买诉责保险支付500元。
另查,2022年6月,某沙县人民医院与某丙公司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将涉案项目加固工程的结构鉴定及加固施工图设计交由某丙公司完成。合同第七条约定:7.1加固设计费按加固造价4.5%计取,加固造价暂定200万元,最终造价以加固设计图按海南现行定额计算,设计费为9万元;7.2加固预算费按设计费的10%计取,暂定设计费9万元,故预算费为9,000元。
2023年4月4日,某丙公司向海南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沙县人民医院支付设计费用,案号为(2023)海仲案字第656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重复起诉的问题,某丙公司申请仲裁的(2023)海仲案字第656号中主张的是施工图设计费,与本案施工图深化设计费是不同的设计内容,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关于合同关系的问题。某甲公司将加固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施工,陈某是某甲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陈某委托某乙公司法人周某找到某丙公司从事施工图深化设计工作,并承诺支付设计费用,应认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某乙公司虽以自身名义出具《深化设计委托书》,但早在此前便已向某丙公司披露陈某,某丙公司应知晓被代理人某甲公司的存在,本案应认定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成立设计合同关系。关于应否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的问题。某乙公司已出具《深化设计委托书》与某丙公司约定了设计费的计算方法,并接受了某丙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其实施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某甲公司发生效力。根据委托书约定,设计费参照附件附表八中的钢结构工程建安费为计费额×4.5%下浮30%-40%。某丙公司交付两次深化设计成果,对于第一次的费用,取下浮35%,按陈某于2022年6月14向***微信发送的加固工程造价预算1,688,486.39元,则某丙公司应收取的第一次深化设计费为49,388.23元(1,688,486.39元×2.925%)。对于第二次费用,建设单位某沙县医院委托某丙公司重做加固设计及相应预算,某乙公司在2023年5月18日收到钢结构预算造价为4,936,044.69元,则按照委托书约定的计算方法,某丙公司应取得的第二次深化设计费为144,379.3元(4,936,044.69元×2.925%)。两次合计193,767.53元。本案某丙公司是对加固施工图进行深化设计,其主张按钢结构预算造价作为计费额符合行业惯例,双方约定了设计费的计算方法,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计算设计费数额,故本案无须再行鉴定设计费。某乙公司实施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某甲公司发生效力,某甲公司欠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某丙公司主张的设计费19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至于诉责保险费500元,不属于必要维权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某乙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某甲公司已陈述陈某是该公司雇佣的现场负责人,则其行为代表的是某甲公司,民事责任由某甲公司承担。某乙公司作为受托人,已向某丙公司披露某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已诉请某甲公司履行债务,无权再主张某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且本案为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丙公司主张陈某、某乙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一、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9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5日其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天津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0.20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海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某甲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拟证明该合同系白某医院与海南某公司于2022年5月签订,某甲公司及陈某不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方,非本案适格被告。证据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拟证明该合同系某丙公司与白某医院签订,某甲公司及陈某不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方,非本案适格被告。证据3《仲裁裁决书》,拟证明仲裁裁决白某医院某公司支付设计费175,932.4元,某丙公司再次要求支付设计费属重复起诉。证据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加固项目预算造价3,909,608.83元,按合同约定,加固费用计算为175,932.4元。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陈某告知某丙公司要去跟白某医院签订合同。陈某质证称无异议。某丙公司质证称:证据1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无原件核对,与本案无关;证据3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4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5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某丙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建筑结构加固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7SG111-2》,拟证明加固设计需要进过深化设计才能施工。证据2《***和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某丁公司的设计图纸也需要深化设计,6月1日将报价单发送给陈某,陈某知晓此事,报价单中其他设计费仅含鉴定费及加固设计费,不含任何设计其他服务计费,更不含加固深化设计费。证据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拟证明某丙公司和白某医院加固设计合同未含深化设计费,附件、报价单也同6月1日***发给陈某一致合同暂估价为200万。证据4《图纸》,拟证明案涉项目图纸也需要进行深化设计的只是和某甲公司委托的一起做了。庭后补充提交证据5和解协议、《民事裁定书》,拟证明某沙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能力提升项目(新建钢结构)的基础深化设计和改造工程室外钢结构楼梯结构设计已和解处理并已支付款项,所有深化设计均由施工单位委托并支付报酬。证据6一审证据清单、第二次加固深化设计图,拟证明某丙公司按约定完成了第二次加固深化设计工作。某甲公司、陈某质证称:证据1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2报价单当时陈某与某丙公司口头约定深化设计费7千-8千元;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深化设计属某丙公司履行与白某医院的合同义务,设计费应以鉴定金额为基础计算;证据4深化设计属某丙公司履行与白某医院的合同义务,不存在深化设计费的问题;证据5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与证据4的质证意见一致。某乙公司质证称:证据1、2无异议;证据3未见过;证据4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材料系相关行政部门的设计图样,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4、6系一审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认证。证据5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某乙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的微信号,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手机号及微信号为***使用,2022年5月26日某乙公司第一次收到某丙公司关于案涉项目加固设计图纸,该图纸也要求深化加固。某甲公司、陈某质证称:对证明内容无异议。某丙公司质证称:三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案涉工程系白某医院发热门诊能力提升项目加固工程,原由海南某乙有限公司设计施工图纸,因图纸需深化,经某乙公司推荐,2022年4月19日,陈某与某丙公司实际控制人***微信联系,由某丙公司对海南某乙有限公司设计施工图纸做深化设计。某丙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陈某和某乙公司发送了第一次深化设计图纸初稿。
由于海南某乙有限公司设计施工图纸无法满足施工需求,2022年5月6日,白某医院与某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白某医院将案涉工程的施工图交由某丙公司完成。2022年5月,某丙公司作出施工图电子版交由某乙公司施工使用。某丙公司主张其对该施工图进行了深化设计,但其与白某医院签订的加固设计合同不含深化设计。
陈某认可第一次深化设计由其委托某丙公司设计,对设计费的计算基数有异议;对某丙公司主张的第二次深化设计不认可,认为非其委托,即使进行了深化设计,也是某丙公司履行与白某医院的设计合同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第一次深化设计的费用如何计取;2.第二次深化设计费用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陈某认可委托某公司对白某医院加固工程原设计单位海南万锦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深化设计,陈某系某甲公司项目负责人,故该深化设计费应由某甲公司支付。关于设计费的数额。某乙公司受陈某委托找到某丙公司进行深化设计,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出具的《深化设计委托书》属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某丙公司对陈某委托某乙公司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某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某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某和第三人”的规定,深化设计费应按该约定的“设计费参照附件表八中的钢结构工程建安费为计费额×4.5%下浮30%-40%”计算。2022年6月14日,陈某向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微信发送白某医院项目(加固)电子表格,文件为工程概(预)算书,加固工程造价预算1,688,486.39元,设计费的基数应按1,688,486.39元计算。一审法院计算第一次深化设计费为49,388.23元,并无不当。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一审法院按LPR,自2023年3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属法定孳息,应予以维持。陈某主张其提供该预算书是为了某丙公司与白某医院签订合同作为参考,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未体现该情况,且白某医院与某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丙公司签订时间为2022年6月9日,约定加固造价暂定200万元,即某丙公司签订合同在前,合同约定暂定价格与预算书金额差距较大,陈某的上述主张无证据证实,也不符合常理,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某甲公司应否支付某丙公司主张的第二次深化设计费用,关键在于确认双方是否就第二次深化设计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进行了约定。据查明的事实,《深化设计委托书》是基于陈某需要对原设计单位海南某乙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委托某乙公司出具;《深化设计委托书》载明“委托贵司根据加固设计图及规范图纸中加固部分进行深化设计”,内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委托某甲海南分公司对海南某乙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第二次深化设计系因海南某乙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无法使用,白某医院与某甲海南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某甲海南分公司重新设计加固图纸中的深化设计,已超出《深化设计委托书》约定的深化设计内容,不能仅以《深化设计委托书》直接推断陈某、某甲公司与某甲海南分公司对第二次深化设计有约定。陈某与某甲海南分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也不能体现陈某对第二次深化设计知情并同意由其负责第二次深化设计的费用。因此,某甲海南分公司与建设单位白某医院签订的设计合同,未明确告知陈某、某甲公司该合同的深化设计费用需陈某、某甲公司另行支付,某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第二次深化设计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
二、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9,388.23元及违约金(以49,388.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90.20元,由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3228.17元,由海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062.03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970.86元,由海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399.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2元,由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3228.17元,由海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062.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