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森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森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55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82513562H),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1011号轻工小区A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森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5TRBBXXC),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美苑路5号美舍嘉苑小区5栋25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森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30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海南森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9,388.23元及违约金(以49,388.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56812.83元(本金49388.23元,利息3881.11元,迟延履行利息1356.94元,案件受理费1062.03元,执行费725.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812.83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56812.83元中的55025.4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余款1062.03元作为一审案件受理费、725.3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