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瑞建设有限公司

兆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省信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2执331号之一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2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兆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74号顺发新村30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民安小区东侧海贤路宝冠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中鑫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民安小区东侧海贤路宝冠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兆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鑫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9022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鑫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兆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2424.27元;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鑫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兆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责任费1500元、律师费100000元;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鑫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兆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鑫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缴交案件受理费6819.62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5357.44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13062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来结案申请书,说明被执行人尚欠债务为645743.89元。扣划到位案款1306205元,其中15357.44元作为执行费缴交国库,645743.8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790元退还给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3313.67元退还给被执行人海南中鑫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鑫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二维码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屯昌县人民法院2025年5月19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