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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明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海南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37228号 原告深圳市明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达兴创业工业园第二栋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弗尔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皓,广东弗尔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号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A14地块6号楼902房。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欠其货款,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原告支付货款15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明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000元及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保全费12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12元、保全费12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12元、保全费12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凯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