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5761号
原告:襄城区鑫翔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负责人:***,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区鑫翔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区鑫翔峰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城区鑫翔峰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城区鑫翔峰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1元,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襄城区鑫翔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