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2民初135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泰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