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团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甲公司与襄阳市乙工程团、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5763号 原告:襄阳甲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市乙工程团。 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工程团团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甲公司与被告襄阳市乙工程团、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甲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襄阳市乙工程团、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甲公司自愿撤回对襄阳市乙工程团、江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甲公司撤回对襄阳市乙工程团、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襄阳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