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02执保393号
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原告方治辉,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廖金水,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被告福建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方治辉与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方治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方治辉提供的担保财产:冻结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方治辉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