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402民初548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乙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67元,由原告甲负担(乙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费 祎
书 记 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