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542号
原告:***,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06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