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5919号
原告:吉林省某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茂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吉林省某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原告吉林省某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