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民初341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