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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4091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