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2726号
原告:于芝江,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碧水路二段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0213186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芝江诉被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芝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于芝江负担。
审 判 员 于政雄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