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查封限额为20600及利息、执行费209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或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需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轮候冻结的自在先冻结失效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二、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划拨限额为20600及利息、执行费209元)。
三、划拨或履行全部执行标的后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