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514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祥,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长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