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283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碧水路二段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02131865N。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庄河市阳光门窗配件商店,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赛屯委三环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3MA0U3MTL79。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任回村11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关于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庄河市阳光门窗配件商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案款、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林晓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