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时代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民初1738号
原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碧水路二段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02131865N。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恩,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新时代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热源分厂北路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4G009N。
法定代表人:王玉婕,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时代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绍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