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采取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被罚款人民币贰万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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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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