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自贸区)家具有限公司;舟山市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03民初185号 原告:***(浙江自贸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14076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6UM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沙中路8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2909749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自贸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自贸区)家具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自贸区)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自贸区)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0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浙江自贸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