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864号
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阜康路68号2号楼345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家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昕,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空港国际城2栋2楼。
法定代表人:刘家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与被告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