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10650号
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阜康路68号2号楼345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266714XP。
投资人杨家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夏昕,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环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12151N。
法定代表人焦笑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梦龙,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与被告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7元,减半收取4278.5元,由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