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13962号
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向化镇阜康路68号2号楼3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266714XP。
法定代表人:杨家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露,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溪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995140。
法定代表人:易平安,任职不详。
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与被告重庆溪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陈 花
审 判 员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何裕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盛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