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

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与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81民初2290号
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向化镇阜康路**号*号楼***室。
负责人:杨家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昕,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姜庆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宝,山东瞬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与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达观建筑工程事务所诉称,2015年12月,原、被告签订《关于邹城万佳阳光城样板间、曲阜万佳广场别墅项目的室内设计、室内软装设计与软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硬装设计和软装设计及软装工程,被告按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且合同对硬装设计、软装设计及软装工程的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的硬装设计部分已完成到底四阶段施工图,并将硬装设计的发票和付款函提交被告,但被告只支付了第一次付款。原告按合同提供的软装设计和软装工程部分,原告早已按被告的确认完成了软装物品的定制,并将相关的软装设计的三个付款阶段的发票和付款函提交了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原告催促,被告不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拖欠的款项,构成违约,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硬装设计费538920元,判令被告支付软装设计及软装工程费1908675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3536元(自应付款之日暂计到2018年6月15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应诉后在当庭答辩中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合同10.8条明确约定“调解不成时,在甲方(被告)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且本案是设计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按照双方约定由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该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签订《室内设计、室内软装设计与软装工程合同》,合同项目名称为邹城万佳阳光城样板间、曲阜万佳广场别墅项目,双方在合同第十条第8项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在甲方(被告)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内容及原告陈诉意见,合同项目之一虽在曲阜市,原告的主合同义务为提供设计,本案双方的争议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该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故双方对纠纷管辖的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宁市任城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昭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