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92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长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长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0.5元未扣划。2018年4月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5460元,截止2018年7月25日止,未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