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83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尚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组织机构代码33597449-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
本院在执行***尚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学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