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83财保48号
申请人:河南中原智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F9D95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旷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一号楼15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3CAJ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中原智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旷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4×××53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担保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豫H×××××别克牌小型商务轿车为申请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原智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旷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4×××53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H×××××的别克牌小型商务轿车,查封期间可以使用,禁止转让、买卖。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南中原智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