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五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本案中,原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为由,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五原告服务费用人民币179,000元。本院认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应当以诉讼请求的金额为限,故五原告上述申请中在其诉讼请求金额人民币179,000元内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