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鼎扬制泵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鼎扬制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南京张杨机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鼎扬制泵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机床铸造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鼎扬制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机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六合鼎扬制泵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7512.77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算;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5日起算;以167512.7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算;以上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在被告***上述第一项义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南京**机床铸造有限公司在被告***上述第一项义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南京**机床铸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此款)。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南京六合鼎扬制泵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南京**机床铸造有限公司地址上查无此公司,并在东沟进行查询,无此公司,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统一执行被执行人行动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居住地址,导致执行未果。三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南京**机床铸造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章跃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