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特531号
申请人:北京本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16层C1605。
法定代表人:柴翠丽,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男,北京本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申请人北京本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申请人北京本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本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本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佳钰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