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55号之一
原告: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1#商业、办公109室(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9375355XQ。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