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55号
原告: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1#商业、办公109室(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9375355XQ。
法定代表人:黎明。
被告:***,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