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4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康名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1#商业、办公109室(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9375355XQ。
法定代表人: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西路利民佳苑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JLPC5R。
法定代表人:许重培。
被执行人:许重培,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生,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重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重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重培银行存款132574.1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