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23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路15号2-1幢2层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8851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科,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明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40号2栋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686133624C。
法定代表人:唐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县南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中江县城乡综合管理局,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上东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明成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江县城乡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江县城乡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江县城乡管理局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江县城乡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