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20758号
原告:北京国能普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国能普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泉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能普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国能普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能普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能普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8.08元,由原告北京国能普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