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0818号
原告:华夏汉华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夏汉华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华夏汉华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夏汉华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