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490号
原告:上海池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一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市桥西区建胜路2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池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池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池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