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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贵阳心品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2民初7335号
原告: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4350C。
法定代表人:李瑞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源渊(执业证号:15201201410372240),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男,199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贵阳心品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上坝路中建四局建材构件厂内(中曹司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J96EXXE。
法定代表人:宋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心品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源渊、被告贵阳心品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晓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厨房设备款及安装款41533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4279.01元(暂计至2021年3月6日)。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从事厨房设备经营的企业。2020年4月10日双方签订《中央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编号JISHUTOUZH20200409),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厨房设备及相关附件物品,合同金额为415331.5元,质保期为1年,付款方式为“厨房油烟系统进场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50%,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额";第九条约定“如甲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生产和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涉及的厨房设备及相关附件用品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安装交付。在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被告并未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设备安装完毕后,原告通知被告进行验收,才发现被告已人走楼空。原告在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及时减损,两次到到施工现场拟拉回设备,均未成功,原因是被告拖欠物业公司房租,物业不准原告拉回设备。当时原告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出警协调仍未拉回设备。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出面同物业协调处理此事,使原告顺利拉回设备,被告一直未出面协调处理。原告后经了解,被告已擅自将原告设备转让至第三方公司并由第三方公司进行了处理。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同时,擅自转让原告设备,已严重侵害原告利益。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实际安装的设备款项121995元。
被告贵阳心品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合同上的章是公司的,但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盖的,合同也不是本人签的,送了多少钱的货也不清楚,也没人签收,原告从来没有任何人与法定代表人联系,但原告在我公司安装厨房油烟设备我是清楚的,但是没有人和我联系沟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中央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JISHUTOUZHI20200409),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厨房设备及相关附件物品,合同金额为415331.5元,质保期为1年,付款方式:厨房油烟系统进场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50%,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额;进场条件及交货时间:甲、乙双方所确认运抵交货地点的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甲方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并通知乙方进场20日历天内完成该项目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甲、乙双方如果变更交货时间,必须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后,方可变更。设备验收:1、验收时间: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申请验收,甲方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不经调试就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2、验收标准:按合同约定的,产品制造商、产品名称、型号、合格证、出厂日期进行验收。3、双方对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拖延验收时间的,由相关部门鉴定,双方同意服从鉴定结论,鉴定费用及造成无异方损失的结论相异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被告在合同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原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代表签字。合同附件为“厨房设备合同清单明细表”,详细载明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品牌、产地、单价及金额。此后,原告安装了部分厨具,被告未支付款项,原告遂未安装完毕,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解除合同,仅要求支付已安装的厨具款。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出库单不认可,但又认可原告确实安装了部分设备。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提供了油烟送风系统设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为付款方式为“厨房油烟系统进场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50%,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额”,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合同价款。是违约行为,现原告不要求解除合同,仅要求支付已安装的设备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不认可原告的出库单,但又称原告确实已安装部分设备,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又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原告诉请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厨房油烟系统进场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但具体进场的时间不明,故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阳心品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货款121995元给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二、贵阳心品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上项时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从2021年3月31日开始,以12199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8元,由被告贵阳心品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70元,原告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田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