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4634号

申请人贵阳慷豪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是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瑞豪。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是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周遵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2620号、(2020)黔01民终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80200元。支付违约金351021元(以5802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从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29元、执行费1180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49元(从2020年7月1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518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本案的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子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