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1075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97年10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校南路8号。
被保全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街桥西。
被保全人:胡汉标,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宋绪峰与被保全人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汉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