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赵某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人民政府、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5民初3541号 原告:赵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宋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150425011581090N,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邱某,土城子镇镇长。 被告: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4897276D,所在地黑龙江市哈尔滨市闽江小区二期7栋1层127号门市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人民政府、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史红立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