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5民初231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被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南县。
被告: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雅君,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0.15元,减半收取计270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丽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东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