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251号
原告:武汉三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西、**公路东、源源鑫织唛印务商品房D栋4层6号房(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137653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1期A3栋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M866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三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武汉三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