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8民初1181号
原告:旬阳市鸿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XX镇XX村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BR99FQ3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旬阳市太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镇源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段XX号XX号楼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0H1PH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旬阳市鸿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镇源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旬阳市鸿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旬阳市鸿源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旬阳市鸿源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6.00元,减半收取938.00元,由原告旬阳市鸿源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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