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产业带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民初10266号
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产业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产业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产业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