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02执1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男,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男,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女,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童国兵。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