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6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北路668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2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25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